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
| 主题分类 | 消费税 | 发文字号 |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|
| 发文机关 | 国家税务总局 | 有效性 | 全文有效 |
| 文章标题 |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| ||
| 成文日期 | 2015-05-19 | 废止日期 | |
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:
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,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(不含增值税)70%以下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,应该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380号)规定的核价办法,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。
上述销售单位是指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380号)附件《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三条规定的情形。
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。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,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15年5月19日